⒈ ?婦女再嫁后的丈夫。
引《宋書·五行志五》:“其夫徑至女墓,不勝哀情,便發(fā)冢開棺,女遂活,因與俱歸。后婿聞之,詣官爭之,所在不能決。祕書郎 王導 議曰:‘此是非常事,不得以常理斷之,宜還前夫。’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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