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?舊時高等、地方和初級審判廳的通稱。
⒈ ?舊時高等、地方和初級審判廳的通稱。 清 朝末年設大理院為最高審判機關,在京師及各省、府、縣分設高等、地方和初級審判廳,審理刑事、民事案件。北洋軍閥政府沿襲 清 制,各地仍設審判廳。
1.陜西省設立了“陜西各級審判籌辦處”,籌備審判廳的設立工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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