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?猶奏聞。
引《晉書·汝南王亮傳》:“有不導禮法,小者正以義方,大者隨事聞奏。”《舊唐書·文宗紀上》:“敕諸道節度觀察使去任日,宜具交割狀,仍限新使到任一月分析聞奏,以憑殿最。”《元典章·兵部三·使臣》:“似這般犯著底人每,體察出來呵,重底聞奏了,要罪過輕底,俺每就斷呵!”
1.一百十七、自宋太祖開國以來,為開言路,即準許諫官風聞奏事,且可不負言責,尤其對于執政的宰相,是一種制衡作用,免其專擅奪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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