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獄中雜記》鑒賞
原文
康熙五十一年三月,余在刑部獄,見 而由竇出者,日四三人。有洪洞令杜君者,作而言曰:“此疫作也。今天時順正, 者尚稀,往歲多至日數十人。”余叩所以。杜君曰:“是疾易傳染,遘者雖戚屬不敢同臥起。而獄中為老監者四,監五室,禁卒居中央,牖其前以通明,屋極有窗以達氣。旁四室則無之,而系囚常二百余。每薄暮下管鍵,矢溺皆閉其中,與飲食之氣相薄,又隆冬,貧者席地而臥,春氣動,鮮不疫矣。獄中成法,質明啟鑰,方夜中,生人與 者并踵頂而臥,無可旋避,此所以染者眾也。又可怪者,大盜積賊, 人重囚,氣杰旺,染此者十不一二,或隨有瘳,其駢 ,皆輕系及牽連佐證法所不及者。”余曰:“京師有京兆獄,有五城御史司坊,何故刑部系囚之多至此?”杜君曰:“邇年獄訟,情稍重,京兆、五城即不敢專決;又九門提督所訪緝糾詰,皆歸刑部;而十四司正副郎好事者及書吏、獄官、禁卒,皆利系者之多,少有連,必多方鉤致。茍入獄,不問罪之有無,必械手足,置老監,俾困苦不可忍,然后導以取保,出居于外,量其家之所有以為劑,而官與吏剖分焉。中家以上,皆竭資取保;其次‘求脫械居監外板屋,費亦數十金;惟極貧無依,則械系不稍寬,為標準以警其余。或同系,情罪重者,反出在外,而輕者、無罪者罹其毒。積憂憤,寢食違節,及病,又無醫藥,故往往至 。”余伏見圣上好生之德,同于往圣。每質獄詞,必于 中求其生,而無辜者乃至此。儻仁人君子為上昌言:除 刑及發塞外重犯,其輕系及牽連未結正者,別置一所以羈之,手足毋械。所全活可數計哉?或曰:“獄舊有室五,名曰現監,訟而未結正者居之。儻舉舊典,可小補也。杜君曰:“上推恩,凡職官居板屋。今貧者轉系老監,而大盜有居板屋者。此中可細詰哉!不若別置一所,為拔本塞源之道也。”余同系朱翁、余生及在獄同官僧某,遘疫 ,皆不應重罰。又某氏以不孝訟其子,左右鄰械系入老監,號呼達旦。余感焉,以杜君言泛訊之,眾言同,于是乎書。
凡 刑獄上,行刑者先俟于門外,使其黨入索財物,名曰“斯羅”。富者就其戚屬,貧則面語之。其極刑,曰:“順我,即先刺心;否則,四肢解盡,心猶不 。”其絞縊,曰:“順我,始縊即氣絕;否則,三縊加別械,然后得 。”唯大辟無可要,然猶質其首。用此,富者賂數十百金,貧亦罄衣裝;絕無有者,則治之如所言。主縛者亦然,不如所欲,縛時即先折筋骨。每歲大決,勾者十四三,留者十六七,皆縛至西市待命。其傷于縛者,即幸留,病數月乃瘳,或竟成痼疾。余嘗就老胥而問焉:“彼于刑者、縛者,非相仇也,期有得耳;果無有,終亦稍寬之,非仁術乎?”曰:“是立法以警其余,且懲后也;不如此,則人有幸心。”主梏撲者亦然。余同逮以木訊者三人:一人予三十金,骨微傷,病間月;一人倍之,傷膚,兼旬愈;一人六倍,即夕行步如平常。或叩之曰:“罪人有無不均,既各有得,何必更以多寡為差?”曰:“無差,誰為多與者?”孟子曰:“術不可不慎。”信夫!
部中老胥,家藏偽章,文書下行直省,多潛易之,增減要語,奉行者莫辨也。其上聞及移關諸部,猶未敢然。功令:大盜未 人及他犯同謀多人者,止主謀一二人立決;余經秋審皆減等發配。獄詞上,中有立決者,行刑人先俟于門外。命下,遂縛以出,不羈晷刻。有某姓兄弟以把持公倉,法應立決,獄具矣,胥某謂曰:“予我千金,吾生若。”叩其術,曰:“是無難,別具本章,獄詞無易,取案末獨身無親戚者二人易汝名,俟封奏時潛易之而已。”其同事者曰:“是可欺 者,而不能欺主讞者,倘復請之,吾輩無生理矣。”胥某笑曰:“復請之,吾輩無生理,而主讞者亦各罷去。彼不能以二人之命易其官,則吾輩終無 道也。”竟行之,案末二人立決。主者口呿舌撟,終不敢詰。余在獄,猶見某姓,獄中人群指曰:“是以某某易其首者。”胥某一夕暴卒,眾皆以為冥謫云。
凡 人,獄詞無謀、故者,經秋審入矜疑,即免 。吏因以巧法。有郭四者,凡四 人,復以矜疑減等,隨遇赦。將出,日與其徒置酒酣歌達曙。或叩以往事,一一詳述之,意色揚揚,若自矜詡。噫!渫惡吏忍于鬻獄,無責也;而道之不明,良吏亦多以脫人于 為功,而不求其情,其枉民也亦甚矣哉!
奸民久于獄,與胥卒表里,頗有奇羨。山陰李姓以 人系獄,每歲致數百金。康熙四十八年,以赦出。居數月,漠然無所事。其鄉人有 人者,因代承之。蓋以律非故 ,必久系,終無 法也。五十一年,復援赦減等謫戍,嘆曰:“吾不得復入此矣!”故例:謫戍者移順天府羈候。時方冬停遣,李具狀求在獄候春發遣,至再三,不得所請,悵然而出。
賞析
“雜記”,是古代散文中一種雜文體,因事立義,記述見聞。該文是“雜記”名篇,材料繁富,錯綜復雜,人物眾多,作者善于選擇典型事例重點描寫,“雜”而有序,散中見整,中心突出。如用方苞提出的古文“義法”來衡量,繁富的材料就是“義”,即“言之有物”;井然有序的記敘就是“法”,即“言之有序”。文章記獄中事實,在觸目驚心的敘述中,間作冷峻深沉的議論。
全文可以分為五個部分。第一段,自開頭至“皆輕系及牽連佐證法所不及者”,寫刑部獄中瘟疫流行情景,揭露造成瘟疫的根源;第二段,自“余日”至“于是乎書”,寫刑部獄中系囚之多的原因,揭露刑部獄官吏詐取錢財的罪惡;第三段,自“凡 刑獄上”至“信夫”,寫行刑者、主縛者、主梏撲者心狠手辣,揭穿刑部獄敲詐勒索的黑幕;第四段,自“部中老胥”至“人皆以為冥謫云”,寫胥吏放縱主犯,殘害無辜,主讞者不敢追究,揭露清代司法機構的黑暗與腐敗;第五段,自“凡 人”至結尾,寫胥吏獄卒與罪犯奸徒勾結舞弊,揭露刑部獄成了 人犯尋歡作樂牟取錢財的場所。
文中主要揭露了以下事實:
一、獄吏與獄卒的工資收入微薄。
獄吏每年只有工食銀六兩,按當時一般平民生活標準只夠四口之家一個月所用。這還是在冊的獄吏,而不在冊的就更低了,他們雖然收入這么低,但大多還通過各種關系,打通種種關節要來縣衙當差(獄吏一般是違法進來的,沒有通過科舉考試,無法保證文化素質)。他們主要是靠山吃山。
二、獄中瘟疫流行, 者相枕藉。
到了夜間, 了的和活著的人腳碰頭而躺著,無法轉動,這樣一來,瘟疫越傳染越多。犯案多次的大盜賊、 人重囚,生命力旺盛,而且因有心理準備,心態平穩,很難被傳染。那些接踵并肩而 亡的,“皆輕系及牽連佐證法所不及者”,都是因輕罪被囚的以及被牽連、被捉來當證人的那些沒有犯法的人。被牽連、被捉來當證人的的人是冤屈的,又加之擔心家里的親人,精神已經崩潰,免疫力快速下降,發生瘟疫,最容易被傳染。
三、無所不用其極的敲詐勒索與貪贓枉法。
為了增加敲詐錢財對象,獄吏們就想方設法株連,把與案件稍有牽連、沾點邊的人統統抓進來,“不問罪之有無,必械手足,置老監,俾困苦不可忍,然后導以取保”。他們把這些清白無辜的人折磨得“呼號達旦”無法忍受,接著誘勸傾家蕩產交納大筆保證金,一交來他們就私分,接著對貧窮無錢取保的人加倍折磨,以此警告不愿掏錢的人。結果是“情罪重者反出在外,而輕者、無罪者罹其毒,積憂憤,寢食違節,及病,又無醫藥,故往往致 ”。罪魁禍首只要有錢取保,反而逍遙獄外,而眾多涉案者和證人卻被活活折磨 了。
“有錢能使鬼推磨”,犯人同是被捆綁,如果沒錢賄賂,他們就在捆綁時把筋骨折斷,甚至造成終身殘廢。同是遭受板子、夾棍刑訊,但因賄賂錢數差別大,造成傷害的后果差別就也非常大:“一人予三十金,骨微傷,病間月;一人倍之,傷膚,兼旬愈;一人六倍,即夕行步如平常。”因此,文中表現了老百姓“屈 不告狀”的心態。
四、對 刑犯進行偷梁換柱。
最讓作者震驚的是,只要肯掏大價錢,獄吏們連 刑犯也能偷梁換柱。有獄吏對判 罪的貪官說:“給我千金,我讓你活!”貪官問:“你用什么辦法讓我活?獄吏說:這事不難!在判決書封奏之前,我把同案犯中沒有親戚家人的單身漢的名字和你換換位置!”貪官問:“你就不怕事后上級發現?”獄吏說:“發現了肯定要處 我,但也要罷主管領導的官,他們舍不得頭上的烏紗帽,只能打掉牙齒肚里吞,暗暗叫苦而不敢聲張,我的性命自然就也保住了。”獄吏與獄卒們胡作非為,他們暴虐成性的囂張氣焰,一般人根本無法想象。
方苞通過自己在刑部獄中的所見所聞的大量事實,把獄吏與獄卒的殘酷無情、暴虐成性的面目展現在讀者面前,揭露了天子腳下的刑部獄的種種黑幕,百姓的橫遭逮捕、冤 獄中,以及獄吏的敲詐勒索、受賄枉法、草菅人命等事實,反映了封建君主專制國家的司法機構的腐敗與恐怖。
方苞簡介
唐代·方苞的簡介
![方苞](/d/file/p/7ba3bb55da4792a9c027881729ddd5b9.jpg)
方苞(1668年5月25日—1749年9月29日),字靈皋,亦字鳳九,晚年號望溪,亦號南山牧叟。漢族,江南桐城(今安徽省桐城市鳳儀里)人,生于江寧府(今江蘇南京六合留稼村)。桐城“桂林方氏”(亦稱“縣里方”或“大方”)十六世,與明末大思想家方以智同屬“桂林方氏”大家族。是清代散文家,桐城派散文創始人,與姚鼐[nài]、劉大櫆合稱桐城三祖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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